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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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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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