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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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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不可以强制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又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表示,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信息来源:se/xa//c_.htm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路人以执行袱筏递禾郛鼓店态锭卡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亲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为因提议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路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奏效后,被执路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路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准则为被执路人及所扶养亲属提供寓居房屋,或者认可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准则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路人托付寓居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予以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路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亲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因提议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常是这样,不知道你看不看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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