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二、评估房屋价值时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第三、评估的方法依据房屋的情况分别处理: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第四、评估是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综合以上因素对房屋进行评估计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标准》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此,如拆迁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旧城区改建要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征得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启动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程序。《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十分关键。《条例》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为独立机构,其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在确定评估机构时,应当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对参加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人数和被选择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获得所选投票比例和方式作出明确要求,以确保体现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条例》特别注重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政策的不断完善,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原址返迁时房屋补偿面积不得小于原居住面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5人已浏览
358人已浏览
353人已浏览
4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