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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能否在跨省地区购买房产?

2024-12-20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住房公积金具备跨地区购房的资质,这类行为被称为“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当相关贷款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来自工薪族的异地贷款事务咨询时,会为他们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完成所有必要的贷款审核材料讲解工作。此外,对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间向其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该中心将会依据其申请材料,核查申请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状况。针对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成功结清的缴存职工,该中心将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最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将向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上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和完备性。一旦核实准确无误,它会依照相关规定时间内履行完贷款审核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至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对职工异地贷款状况进行标记并建立该职工异地贷款细节的详细统计台账。当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偿还过程中,若其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迁移,原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立即通知贷款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转入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应即时更新对异地贷款状况的标记和记录数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相关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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