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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的名称应属于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不仅限于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
耽美小说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法律中明文规定,只要是原创作品被抄袭(但是原创作品中不能含有黄、暴力、关于国家的内容)作者都可以申诉。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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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如果侵犯知识产权人的著作权,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文字作品的名称应属于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不仅限于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整个世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的方法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也并非所有的作品标题都受著作权保护,而是视情况对作品的标题分别采用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例如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法保护时,如何界定标题的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鉴于国外的实践经验,如果只对具有独创性的标题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就必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我们认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都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 违法作品是否著作权保护可参考这三点:一是最好的办法是在中国境内出版。二是该外国人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保护著作权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条约。三是该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与著作权有关的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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