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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均为残疾人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残疾程度较重或条件较差一方的利益。残疾程度以及自身条件的不同对残疾人离婚后是否能够保持较好的生活状态具有很大影响,因而通常情况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残疾人一方或者残疾程度较重、条件较差的一方给予照顾。
无论是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还是残疾人之间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的原则是双方协商解决,即由双方协议决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如共同财产的多寡、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健康状况、谋生能力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残疾人可以适当多分,比如,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
河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郑州市、平顶山市和汝州市、兰考县、固始县、新县等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了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其中,郑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2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327号)要求“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省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证”)。 (3)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 (4)没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将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的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最高补差予以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2012年底各地启动将符合条件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直接纳入低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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