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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股权质押,简单地说就是一种担保方式,因为股权的特殊性,股权不能进行抵押,只能设定质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清产核...
是的,股权质押只是一种担保方式。由于股权的特殊性,股权不能抵押,只能设定质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转让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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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的,而非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为前提。但是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工商的股权出质登记并非可有可无,它所产生的是一种对抗效力。而记载于股东名册只是合同生效的一个要件,质权并未发生变更,如果享有股权的股东与你签署了质押合同并且记载于股东名册,那你们签署的质押合同就生效了,此时虽然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只能约束你和该名股东,不能对抗其他人,你只是在名义上享有质权。如果该名股东将股份出售给其他人,因为工商局未进行质权登记,所以其他人在不知道存在质权的情况下购买了该股份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而你的质权因为未进行工商登记,而无法对抗其他人,那他就以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当然的获取了该股份,你所享有的质权就无法得到保障。该条规定实际上是以公权力的方式对你的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
从交易主体上看,资产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权利和义务通常不会影响目标企业的股东。从交易性质来看,资产并购的性质为一般的资产买卖,仅涉及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从并购的意图来看,并购方的并购意图是为了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体现在资产并购中对实际运营中的控制。从并购标的上看,资产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资产,如实物资产或者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故资产并购并不影响股权,但通常资产并购会形成对企业运营实际上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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