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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
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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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借多少钱,如果是借个几块,几十块,这种与他年龄相适应的行为,我认为有效。其次,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借贷行为是需要家长追认的,家长逾期不追认或拒绝追认的,借贷行为无效。再次,借贷行为无效后,并不是说钱拿不回来了,否则法律就是恶法,难以公平公正地保证权利义务正常运行。借款人拿到钱之后,因为借贷行为的无效,借款人属于不当得利,债权人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无效收养因为下列原因形成: 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8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意愿;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收养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方式。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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