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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未将其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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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新合伙人入伙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参照的有关规定。新合伙人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入伙的,应当提交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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