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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要求刘冰和陆玲的父母先垫付医药费,但其父母以没钱为由拒绝。 答:人家父母拿不出钱,谁也没办法,毕竟人家父母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2,警察说凶手伤人的刀是小刀,不能算凶器。 答:凶器是要算的,但不一定是管制刀具。 3,学校和实习医院都说自己没责任。 答:学校和实习医院在法律上确实没一点点责任。 4,对方说哥哥这边有5个人出现,他们属于正当防卫,被逼出刀的。 答: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因为我们不知案件的具体情况。 5,警察说3人以上就算打群架,还在等处理结果。 答:“打群架”并不是法律概念,法律上叫作“聚众斗殴”。
很高兴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第一,王某与李某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是债权人,王某是债务人,至于,是因何欠款,那要看欠款形成的原因。王某应当归还李某的欠款;李某还可向王某主张利息,主张利息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若有,王某应按约定向李某支付利息;若没有,从还款期限届满时起算,李某可向王某主张银行利息。 第二,王某拿走李某身份证的目的是为了制造4亿元的流水账,造成4亿元欠款已还完的假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将4亿元据为己有而不必再归还。根据诈骗罪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结合本案,王某在银行制造还款假象,正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表现形式,因此,建议李某可以考虑先报案处理。同时,还要多方查找王某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如房产等。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李某可以立即起诉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便能确保将来追回欠款。更重要的是要快速行动起来,不要再犹豫,不要错过最佳诉讼时机,才能将李某的损失降至最小。 第三,若公安机关立案,王某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要被判刑,由公案机关负责为李某追回赃款。 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李某要立即通过民事诉讼追讨欠款,王某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即归还欠款的本息。 第四,银行的责任问题,王某向李某账号转入款项是没有问题的,这是王某的一种自愿的民事还款行为,而且李某是受益方;但王某从李某账号中将款项转出,而且数额如此巨大,银行是要严格审查的,且需要李某的亲自同意或亲自授权,一个身份证是不能证明李某同意从其账号中转出巨款到王某账号中的。因此,银行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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