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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况下要具体情况具体看。 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要确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应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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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并以列举的方式从五个方面对个人财产的范围做出了界定。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由所有方个人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不必参加分割。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由夫妻财产约定产生,没有约定时,则适用法律规定。我国1980年婚姻法没有对夫妻个人财产做出明确规定。现行2001年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避免了任何一方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和财产的性质,婚姻法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 ㈠一方的婚前财产。 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 ㈠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四类: ⑴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⑵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⑶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⑷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因人身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受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某男因工伤,下肢瘫痪,经法院判决,获得20万元伤残赔偿金,用于医疗、康复、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 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个人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但需要注意到是,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个人的财产。 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三、夫妻个人财产范围需要注意的问题的 ㈠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已经取消 1993年11月3日颁布并实施的法发(1993)32号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2001年实施的《婚姻法》取消了这一司法解释,并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十九条再具体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㈡关于夫妻个人债务范围的问题 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避免了以前在处理夫妻个人债务时出现的夫债妻还或妻债夫还的问题,但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却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下列债务均为个人债务。 ⑴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可以对财产的所有进行约定,这自然也包括对债务的负担可以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归一方承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于我国婚姻法还没有规定夫妻约定必须经过公示和登记才能生效,故审判实务中,如果夫妻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该约定未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其同意,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 ⑵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没有抚养义务,指的是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没有法定义务,而未经对方同意,因此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⑷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因一方实施违法行为所欠的债务,如赌债;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等。
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你们双方财产的具体信息来确定以下这些财产是个人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财产是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得到的而且遗嘱或者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双方中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婚后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2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而言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平均分割但你们也订立财产协议对财产归属和分割进行约定后期要分割财产时会按照你们的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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