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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时,主观上也就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则不属于肇事逃逸,反之则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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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认定责任,按责任赔偿。停车费过高,到物价局和上级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答:学校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停车场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范畴。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便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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