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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10月1日起广西《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开始施行,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包括诈骗、盗窃、抢劫、贩毒、强奸、职务侵占...
乔方律师1993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1995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长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特别擅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山重水复,柳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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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不能进行的行为有:1。不得帮助嫌疑人、被告人隐瞒、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词。这里提到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嫌疑人和被告的供词和辩护、鉴定结论、检查记录和视听材料。2、不得威胁或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伪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证人能否客观地反映其所知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的事实非常重要,要求证人作证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不得混合个人善恶和猜测,前后应一致,无矛盾。3、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从2010年10月1日起广西《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开始施行,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包括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贩毒、强奸、职务侵占等十五种犯罪实行量刑规范化,在庭审时不仅要对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问题进行质证,还要对应处的刑期即定量问题进行质证,控辩双方都要提出相应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具体刑事案件中,只有嫌犯或者律师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是否构成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提出辩护意见,其他人是不能提出辩护意见的。 嫌犯由于身陷囹圄失去了人身自由,即使嫌犯之前是律师也不能很好地为自己提供辩护,也要委托其他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这在影视作品和现实中并不鲜见,更何况一般的嫌犯。 因为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内容很多,只有律师、法官、检察官才知悉掌握,一般人不了解更谈不上运用。没有律师的参与,嫌犯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根本不可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最大化的实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众所周知,现行律师的执业要求必须通过国家司法(2000年以前为律师资格)考试,学历要求本科以上,执业者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 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或者本案的办案人员在案件判决前才能会见嫌犯,其他人是没有机会在判决前与嫌犯会见的。律师通过会见嫌犯,了解案情,可以对嫌犯宣传相关的法律规定,若犯罪证据确凿,会劝嫌犯当庭认罪,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可争取10%的减刑。而实际上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很多很多,某些情形甚至可以减轻60%的处罚。不同的犯罪罪名、不同年龄的嫌犯,不同的归案方式
1、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3、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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