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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是怎么回事

2021-11-11
2018年最新交通肇事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或者非交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区分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三)知道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四)知道是无证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两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金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5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造成受害人因无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示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事故罪共犯论处。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指示,强迫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始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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