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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该条第2款又规定:...
1、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被告答辩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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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当庭提交也可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如为一审,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如果是二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复印件送达对方,对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提出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如在答辩期间未提交答辩状,可在开庭时进行口头答辩,并附提交书面答辩状。
证据可以开庭时提交,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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