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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简称“无责代赔”)是一种简化交强险处理流程的处理方式。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适用“无责代赔”:(一)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二)交警认定或根据法律法规能够协商确定事故责任,部分有责、部分无责。(三)无责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明确。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人员的伤亡部分不进行代赔。在具体操作上,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的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有责方代赔的部分不影响其交强险费率浮动。举一个具体的例子。A车与B车发生碰撞事故,无人员伤亡。A车损失1500元,B车无损失。交警认定A车全责,B车无责。根据现行交强险条例及车险条款,B车应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A车100元的赔偿责任。采用“无责代赔”的处理机制后,B车车主无需再向己方保险公司申请索赔。A车车主向己方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后,会收到己方车损险项下的赔款1400元,以及己方交强险项下代赔的100元赔款。而且,这100元的代赔记录不会对A车车主下一年度的交强险费率浮动产生影响。
交强险自己车辆赔偿规定: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故意制造事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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