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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嫌疑人后侦查阶段羁押的时间一般是2个月,但侦查羁押时间可以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
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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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采取强制措施后到强制措施结束之前,如刑事拘留是三日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如延长至7日就是7天之后,延长至30日就是30天之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是有规定的),监视居住是6个月内,取保候审是12个月内,如到期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已经羁押的就要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期限:第一百二十四条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和复杂的案件。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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