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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从法律角度看,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其本质与一般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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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但当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等行为时股东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从法律角度看,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其本质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即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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