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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目前刑法职务侵占罪法条规定有: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被告人用围库券退还“股金”,是经过当时的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力的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的,被告人乙作为职工向领导捉出的退“股金”的要求,领导批准后,其他有关人员制作明细,被告人作为领取人在明细表上签字领取了国库券。无论的“股金”还是国库券,均不是由被告人管理和保管的,其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分”的国库券,单位完全是按正常的财会要求进行的财务处理,记账凭证等都记载了“股金”退回和国库券领取情况。只要查帐,也能看出被告人的“股金”已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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