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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签字也是可以的。跨省转移方式是:(1)转出:由原参保单位填写特定格式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专用介绍信(由社保中心统一印制),其中包含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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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签字也是可以的。跨省转移方式是:(1)转出:由原参保单位填写特定格式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专用介绍信(由社保中心统一印制),其中包含有和其他社会保险参保的有关信息。在专用介绍信中需注明转移人员的截止缴费时间、及调入单位名称、社保编号等有关信息,同时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如果有的话)或台帐(必须有,由单位纪录)到社保中心办理转出手续;如果是跨统筹范围转移,还需提供转入单位所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名称、开户全称、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全称等资料(2)转入:是上述过程的逆过程。将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单和台帐到社保中心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如果是跨统筹范围转移,需经查询转移基金到帐后,再办理转入手续。跨范围转入必须由转出方社保机构提供详细、明确的缴费基数、时间记录,便于准确录入。否则在退休时计算过渡性时将无法处理。《》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脑的普及,打印遗嘱在生活中越来越多见,打印遗嘱如果只有签名和手印也不一定是有效的。我国《继承法》对打印遗嘱没有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打印遗嘱必须首先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求,特别是除了签名,还需注明年、月、日,且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的打印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自书遗嘱的最基本的三个要件。由于《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当时电脑还没有普及,因此对打印遗嘱没有规定,造成当前关于打印遗嘱是否属于“亲笔书写”在实践中争论较为激烈。司法实践之所以对自书遗嘱有苛刻的形式要求,目的在于保证遗嘱人能够亲自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不会被其他人随意篡改。但如果过分苛求《继承法》规定中“亲笔书写”为遗嘱人亲自用笔手写,排除遗嘱人亲自打印的遗嘱,也不利于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只要打印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求,且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打印的遗嘱也应该是有效的遗嘱。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只按手印不签字的,合同也可以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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