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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中华人民八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消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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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清偿原则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夫妻离婚,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夫妻双方离婚债务清偿要遵循下列原则: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清偿办法,有如下几种:第一、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第二、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进行判决;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第三、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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