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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3...
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 但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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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同桌的人出事,其他人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其他人没有劝酒,也不存在在其喝酒后开车不加劝阻的情况的,则同桌喝酒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责任。
作为同席饮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同席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伤害或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法官正是基于此判决同席人承担赔偿责任。
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如果是交通事故,应当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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