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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2、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是参照遗产来分配的。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在照顾没有生活...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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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对于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获得的赔偿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费用等,如果还有被扶养人(年满60周岁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亲,未满18周岁的孩子的,)还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2、对于你父亲死亡所获得的费用中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继承人的多少予以均分,而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应当直接支付给出钱办理你父亲丧葬事宜的人,如果是你支付的这些费用,那么应当由你获得,但是以对方所赔偿的丧葬费为限; 3、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应当由你和你继母均分,(如果你爷爷奶奶已经过世的话,如果还健在那么你爷爷奶奶也应当由继承权的),而你继母是在起诉维权的期间去世的,那么她应当获得的份额应当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如果你继母与你父亲结婚时你未成年,也就是形成了继子女关系,那么你就有权作为继承人继承你继母应当获得的赔偿金的一部分。如果你父亲与你继母结婚时你已经成年,那么你就无权获得你继母的继承份额; 4、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你积极应诉即可,那么你继母的孩子可以继承的份额为你继母所应当获得你父亲的死亡赔偿金的份额; 而丧葬费应当由当时办理你父亲丧葬事宜时开销的人获得。 建议你积极与你继母的孩子沟通,先一致对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而后针对赔偿的费用的数额你们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你与法官沟通,要求直接在判决时予以直接分开,这样也方便法院的执行。
死亡赔偿金应该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定,一般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分配。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和配偶。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 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 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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