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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相应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专利纠纷案件根据自身性质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当事人不服专利局及其专利审查委员会决定的专利行政案件,第二类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引起的诉讼,而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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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第一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注: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
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条件确定管辖法院: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被告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1)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确定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宣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 2.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类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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