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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确认的管辖法院是如何的?区别的方法是如何的?

2022-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例如,合同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可选择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然而,仲裁协议无效后,合同中的该争议解决条款是整体无效,还是仅仅关于仲裁部分的约定无效?各地法院有不同理解。如何统一裁判尺度是一个值得分析的问题。上诉人内蒙古金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兴市现代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商辖终字第0025号民事裁定书) …双方在两份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该两份合同中双方同时还约定:“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确认的管辖法院该约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本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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