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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竞争优势。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其侵害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竞争对手进行贬低、诋毁。
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诋毁的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论。这一构成要件反映了现代各国主要是从竞争法的角度来保护商誉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草案》,均将商誉侵害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英美法系国家为商誉权提供仿冒诉讼与其他特殊诉讼的救济方式,其主体指向概为经营者。
并非所有的非法经营均由刑法调整,这是立法裁量权问题。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且必须是本法所列明的四种情形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私屠滥宰行为不在刑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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