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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办法第二十条

2022-09-11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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