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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自首的认定

2022-07-31
党的18大之后迅速展开的反腐行动,在2013年1月23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又进行了具体部署。面临反腐打击的潜在行为人最为关心的,应当是是否投案以争取自首、如何自首以及自首能否成立的问题。 刑法设立自首制度,其目的不外乎分化瓦解犯罪团伙、鼓励改过自新、降低办案成本、法制宣传等,但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其主要意义仍然是得到从轻或减轻刑罚处罚。自首行为反映出自首者相对较小的主观恶性,其人身危险性要比不投案者小得多,体现出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自首的犯罪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法2010年9月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关于自首的量刑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由此可见,如果成立自首,减刑幅度起板可以争取到40%左右,这个幅度是十分巨大的,对于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来说,成立受贿罪自首的认定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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