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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收出资证明: 1、公司章程,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章程。 二、出资证明,实缴出资的证据主要包括出资证明。 三、股东名册。 四、...
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 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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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1、股东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货币和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金额低于章程规定的金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定额。2、股东逃避出资主要表现如下:?(1)将出资资金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4)利用相关交易转出出资;(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撤回出资的行为。
具体方法是,股东在证明出资到位时,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账单或其他资金证明。若无上述证据证明的,则认定为出资不实。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和非货币出资,如果以货币出资,主要表现为资金额低于章程规定的金额,如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估值低于章程定额。根据公司《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履行配资义务产生争议,如果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配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被告股东应对其履行配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对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入账单,骗取账单验资报告,取得公司注册2、以虚假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注册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实际上没有使用该项目经营5、未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只有投资者提供的债务较少的会计报告书的会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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