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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派出所扣押物品证据不足的问题

2024-12-07
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查获或主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需执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若发现其中可能携带有违禁品、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与案件相关且需要作为重要证据收集的物品,应立即采取扣押措施。同时,对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也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登记、妥善保管,并在适当时候予以归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则应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则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 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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