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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从法律推理来说,首先推定学校有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没有责任。换句话说,不管学校是不是真有责任,只要其不能“证明”其无责任,就需要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规定针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时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其中首次明确了对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要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伤害,首先认定幼儿或者学校是有过错,应该由其承担责任。这主要出于更加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要,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这个法律词汇上就可以很清楚的理解出,其没有行为能力,这个没有行为能力可能是年龄太小,或者是精神智力低下,无论何种情况,他们都是没有行为能力的,都需要由或者其他外人加以照顾、管理的人,一旦这样的人出现了任何的伤害事故,他们首先是缺乏辨别能力,其次也不知道如何防范,基本上没有任何抵抗能力,对于他们,必须从各种方面加以严格的保护,对于他们的照顾、管理义务必然是要更加的严格、苛刻。所以说,一旦他们遭受到伤害事故,首先推定幼儿园、学校有过错,必须要由幼儿园、学校等承担责任。
同学间因事发生口角和磨擦,应本着与人为善,互相谅解的态度,及时报告班主任或校治保组进行调解。 学生因事打架斗殴,虽未造成明显伤害,但凡动手动脚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半年处分。若需治疗(不住院)其费用由打人者赔偿。 学生因事打架斗殴,造成住院治疗的,除赔偿医疗费用外,以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无视校纪校规,经二次以上(含二次)教育不改,继续出现打架事件,虽未发生伤害,应以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打人造成人体重要部位轻伤偏重,除赔偿一切的治疗费用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学生双方发生口角和磨擦不及时报告学校治保组或值班老师,引起打架斗殴的,双方按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分别处理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带外人进校发生打架斗殴的,虽然本人未动手,但造成伤害的,由带人者负责。所造成伤害情况,按以上规定处理,外来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以上的学生老师打架学校如何处理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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