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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合伙开设医疗机构:(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资格者;(二)患有精神病等不宜行医之疾病者;(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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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一、二、三项之一和第四项:(一)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二)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XX考试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能独立进行诊疗工作;(三)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四)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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