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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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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具备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危害结果。因此,要确定贪污罪是否既遂,必须把握以下两点: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实际非法占有的,视为既遂。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客观危害。其中,衡量造成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金额实际上已经达到5000元;第二,虽然贪污金额实际上还没有达到5000元,但客观上贪污情节严重的事实。对符合上述两个方面的贪污行为,可视为既遂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的认定条件是: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在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例。2、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的财产。三、主观方面有犯罪意图。4、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行为人知道自己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贪污罪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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