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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期限最长为七个月。逮捕前最长拘留37天,逮捕后霸权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上述期限仍不能结案的可以延长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爵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最长的羁押期37天。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小时;拘留最长 37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同,侦查阶段最长 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 1个半月,一审(法院)两个半月,二审(法院)两个半月,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应当在 1个月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改变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发现新(漏)罪的案件办案(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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