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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61条:[非法处理进口固体废弃物事件(刑法第339条第1项)》...
我的意思是(一)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两者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同类客体上都是相同的。两者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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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既遂的处罚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触犯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61条:[非法处理进口固体废弃物事件(刑法第339条第1项)》违反国家规定,倒塌海外固体废弃物,堆积处理的,应立案追诉。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才能立案: 1、未经许可擅自口固体废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永久性破坏了相当数量的土地或林地的; 3、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且同时5人以上轻伤的; 4、造成传染性疾病或人员中毒等三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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