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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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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给予勇敢的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指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更加明确: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视为工伤。也就是说,只要员工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因工作原因,都应按工伤处理。公共利益包含每个人的合法利益,其最大特点是面对不特定的人。此外,有关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照工伤处理。
要看见义勇为的具体情况。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与抢险救灾一样具有正能量价值导向,可以纳入为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行为性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活动受伤的,视为工伤。可见,《试行办法》将救人等勇敢行为归类为维护公共利益。尽管《试行办法》已失效,但这一解释是比较权威的,应当参考。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所用的字眼是抢险救灾等,这说明《工伤保险条例》并不排除见义勇为是维护公共利益。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加强人权保护,倡导社会公德。《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精神不可能弱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退一步说,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应该倾向于保护个人利益,这是现代社会的趋势。所以,见义勇为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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