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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
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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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1、孩子在十岁以下,父母再婚后,父或者母要给孩子改姓名, 应该征得孩子生母和生父书面同意。 2、孩子在十岁到十八岁之前,父或母想给孩子改名子,应该征得孩子同意, 孩子的生父和生母共同书面同意。 3、孩子成年后,可以自主去公安部门申请改姓名。 【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父母离婚孩子改名字需要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
8周岁以下的孩子改名字、居民改名字的办理程序: 1、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并共同到场; 2,需要亲生父母双方同意,陪同孩子一起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由派出所办理。 3,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申报材料: 1、县(市、区)局审批后、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符合办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条件: 1、子女亲生父母双方同意; 2、所更改姓名合法;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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