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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的鉴定。 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遗产。 信托机构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3、编制遗产清册及暂管遗产。 信托机构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4、代结清税款和债务。 执行遗嘱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当然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5、分割遗产。
遗嘱信托除符合《信托法》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一般来说,遗嘱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遗嘱信托文件不同于一般的遗嘱,遗嘱信托文件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当事人,即委托人(被继承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受益人(继承人)。 遗嘱信托必须指定受托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一般选择具有理财能力律师、会计师、信托投资机构等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遗产受益人指定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信托在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后成立,并应于遗嘱人(被继承人)去世后生效。 【相关延伸】 问:遗嘱信托的内容有哪些? 答:遗嘱信托的内容有以下这些: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信托或类似信托之法是在人死前就放弃产权,转让财产;遗嘱则是在人死时才放弃产权。也就是说,遗嘱在人尚存活时没有任何法律地位,等同于一张废纸。到底应该采用何法,则受到政治,思想,法律,文化,家族等许多因素之影响,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非一成不变。在一定意义上讲,乾隆皇帝选择当太上皇帝,就是采用了信托之法遗嘱与信托的区别主要是在财产继承的时间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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