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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金字塔销售活动犯罪的组成要素:对象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上是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金字塔销售活动、扰乱市...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以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参加资格,按一定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以发展者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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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侵犯了市民的财产所有权,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流通经常伴随逃税、提高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户。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流通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流通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者实施流通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必须区分流通罪和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如果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效应等欺诈、误解行为,直销监督部门不应视为流通罪,而应行政处罚。情节的严重认定应结合流通相关金额、流通发展者数量、流通中使用的手段、流通带来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衡量。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直接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实施流通行为,禁止国家法规,但为了达到非法利益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以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参加资格,按一定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以发展者数量为报酬或回扣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本条指的宣传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宣传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者、操作者、在宣传活动中承担企划、指挥、配置、协调等重要责任,或者在宣传活动的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以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参加资格,按一定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以发展者数量为报酬或回扣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本条指的宣传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宣传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者、操作者、在宣传活动中承担企划、指挥、配置、协调等重要责任,或者在宣传活动的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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