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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的扣押时间以及取回方式

2024-12-04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对涉事车辆进行扣押的情况下,车主通常需要在鉴定结果出炉之后的五日之内申请提领车辆。依照相关法规,自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的第五天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便应通知各案件当事人前往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若经过三十日的通知期,当事人仍然未前来领取车辆,则在三个月的公告期结束后,对于仍未被领取的车辆,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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