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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2.判处管...
根据刑法第55条至第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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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1、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减少至3-10年;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3、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一般说到死刑减刑往往都是指针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来减刑的,若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那么原则上并不存在减刑的情况。而要是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对他们是一律不能适用死刑的,这点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减刑其实并不一样。
1、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方式是:从起算时间从处以管制开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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