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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
1、保存留置物。留置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损坏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留置权存续期间,未经债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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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权: 一、报酬请求权; 2、不促成合同成立是中介费用请求权。 中介义务: 1、向客户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二、忠诚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客户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媒体服务,客户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如实向客户报告签订合同的事项。 中介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客户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和租赁权等。目前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他项权利的种类不多,但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逐步派生出各种各样的他项权利。①抵押权。经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来抵押。抵押开始,抵押权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这个抵押权必须经土地登记机关加以确认。抵押终止,抵押权即告消灭。抵押人破产的,抵押权人可以从土地使用权拍卖转让收益中得到补偿。②租赁权。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承租人对所承租的土地有租赁权,这是中国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土地他项权利。租赁权经土地登记可以保护土地承租人在租期内对土地的合法使用。③地役权。中国《民法通则》对相邻用地的通行、排水等权利相邻关系的形式作了规定。这种在他人土地通行、排水的权利称为地役权。相邻关系是通过法律规定的,不必经相邻各方约定而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限制,所以不需要再作为土地他项权利予以确认。但将邻里之间的通行权、排水权等进行权利登记,可以更好地保护土地产权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④耕作权。指按照规定或约定,在已经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在不妨碍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下,种植农作物,在大型靶场、试验场内有限制地种植树木和农作物等。设置这种他项权利,主要是从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出发的。耕作权一般都长期地依附于土地使用权,取消这种他项权利时,还要给耕作权人以适当补偿。⑤借用权。通过借用而使用别人的土地,可以认为借用人具有借用权。这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他项权利形式。20世纪50年代-60年代,通过借用协议使用土地的相当多,且一般协议内容简单,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期限,有的写明不作某用途时即退还等等。这些问题,往往通过补签协议,增加限制条件继续借用,对借用方加以权利上的明确,有利于土地使用的稳定。⑥空中权和地下权。主要是针对地表土地使用权而言的。空中权如桥梁、渡槽、架空电线、空中楼阁(水中、地面以柱角支撑的亭台、房屋)等。地下权如地下隧道、地下商场等。空中权与地下权的成立是以地表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且与空中、地下权利主体不一致为条件的。这是一种可以独立转让、抵押和出租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和价值与土地使用权有时基本相同。土地他项权利在法律中明确不同于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此外土地他项权利最主要的是限定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用权,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这样就会尽量减少麻烦。
1.发包人有权利随时检查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承包人不得阻拦,但是在检查的过程中,不得妨碍承包人的作业。2.承包人所建设的项目,因为操作不当,而与所约定的工程质量有较大差距的,那么发包人有权利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无偿的返工和修复,承包方因当遵循发包人的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都会签订逾期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为承包人的返修,返工等情况造成了工程的逾期交付,那么承包人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要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包含道路的通畅,水和电。4.承包方建设好工程之后,发包方要及时验收。合同法对对工程的验收,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发包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已经施工图纸进行细致的检查,不然很容易产生事故,或者质量不合格。5.检验好工程之后,接受工程,并把尾款支付给承包方。6.发包人在接受工程之后,要及时发挥建设工程的效益。(如果是房地产的工程,不能出现建设好不销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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