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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第一次婚姻关系解除时如果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办理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
一、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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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3张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特别提示: 1、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还应提交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2、2婚的登记结婚时还需要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生效证明。 3、未经登记结婚的,即使已经办理了婚礼,也仅是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
领取结婚证明书需要以下证明书。(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本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或者本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二)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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