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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一次。代表1/表决权超过10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股东大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在今后的股东大会上,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董事主持。如果公司没有董事会,股东大会将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召集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或主持的,代表1/表决权超过10名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谓不能履行职责,是指因病、出差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谓不履行职责,是指不存在不能履行职责的客观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没有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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