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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推广志愿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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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一)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等有较高风险的;(二)需要志愿者连续提供一个月以上专门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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