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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从网上购买射钉器、防爆钢管及绿外线瞄准器等材料后,在其位于黔西县协和镇的家中将该以上材料改装成枪支。2016年1月22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刘某表弟陈某处查获该枪支,同日,被告人刘某到黔西县公安局协和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并具有杀伤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刘某作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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