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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的方式就只有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因此男人出轨想要离婚也就只有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如果夫妻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
儿子不赡养老人能告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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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王阿姨有2个女儿1个儿子,她在杭州西湖区有一套住房,原本是王阿姨和老伴居住。2000年4月,王阿姨的老伴过世了,她和子女一起申请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确认这套房子由王阿姨一人继承。 王阿姨的儿子刘某结婚后,带着妻子和女儿一直住在母亲家。儿子与母亲同住看似合乎情理,然而刘某丝毫不尽赡养义务,反而一直啃老,让母亲承担一家三口的日常开销。 更令人气愤的是,刘某有时还会殴打虐待母亲,而他的妻子也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与母亲发生争执。王阿姨多次要求儿子一家三口搬出去,但屡次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将儿子告上法庭。法庭上,刘某称自己一直跟着父母住,住在这套房子已经十几年了。母亲是退休工人,她一人的工资不可能承担得起他们的日常开销。刘某还表示,他并没有殴打母亲,只是争吵中他气愤推了母亲一下,母亲摔倒后他立刻就把她扶起来了,妻子跟母亲争吵也是因为一点生活琐事。然而,王阿姨哭着表示儿子对自己不好,结婚后脾气越来越不好,什么事情不顺心就对她发脾气,不愿意一起住了。刘某说不想搬出去住,因为他跟妻子都没有固定工作,在杭州买不起也租不起房子。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阿姨提供的房屋产权三证,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归王阿姨所有。王阿姨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刘某一家腾退房屋,法院判决刘某及妻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涉案房屋并交付给王阿姨。判决在生效后刘某并没有依照判决及时搬出去,后王阿姨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你父亲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鉴定,如果经鉴定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就是否离婚、财产、子女处理明确表态,应当视为其提出离婚的民事行为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反之,则应视为其不能就是否离婚作出意思表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你是不能代替你父亲提出离婚的。 2、要看房子和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证据能够证明以上行为,可以少分财产。
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诉讼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连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三诉的合并。从另一外角度出发,离婚诉讼有广义的狭义之分,广义的离婚诉讼就是上述所说的本诉合并;狭义的离婚诉讼是单指解除婚姻关系。我国离婚诉讼是广义的离婚诉讼。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超请求判决。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常常提出被告请求以外的请求。例如原告起诉只请求离婚,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未提出请求,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财产及子女抚养的请求;原告只对一部分财产提出请求,对另一部分没有提出请求,被告对此提出了请求;原告要求分割债权,被告提出还有债务,请求分担等等,被告提出的这些请求能否以反诉对待呢?观点不一,有人认为应当以反诉对待,因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对被告的请求不以反诉对待,即进行实体上处理,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要对被告的请求进行实体处理,唯以反诉处才为适当。 我们以为:首先,根据诉讼法精神,在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所涉及的三个面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诉的合并,它是为法律所规定,对此法官没有自由权。除当事人合意方可分离。这就说明无论原告请求与否,人民法院都应主动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三个面方进行审理,被告的请求不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被告提出了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不提出也应全面进行审理。 在离婚的官司当中,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大家争议的焦点大多数都是在财产的分割方面,所以如果关于财产分割存在着一些纠缠的话,建议大家在这个诉讼过程当中,就提出反诉,否则在日后再提出的话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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