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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否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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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于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赔偿纠纷的活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于调解。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即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之间协商调和,促进双方相互理解,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注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由法官、书记员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调解书由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答: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是由行政争议的特点所决定的。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束案件的审查。至于在受理之初,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作些法律上的解释工作,晓之以理是可以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也是允许的,但应以人民法院裁定的形式结案。 1.行政争议是因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而发生的,行政权是国家的法定权力,它的行使是依据行政法进行的。 2.行政争议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特殊的指挥、命令与服从关系,也使得双方当事人无法在产生争议后平等自愿地去协商并达成协议,而只有让第三者公断。 3.行政诉讼使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在合法与违法之间不存在第三种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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