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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 示来划分其一为协商退出。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
(1)按照股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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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2、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3、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4、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股东退股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 示来划分其一为协商退出。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其二为单方退股,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强制公司回购股权。
(一)权利关系第三人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当行政主体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获得、恢复或增加某种实体性权利。依照行政法学原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益处分包含两种情况: 一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被剥夺已有的某种权利; 是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两种情形使相对方受到了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被行政主体处罚的一方。如果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起诉,则受害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如果受害人不服行政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则被处罚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如果只有一部分被处罚人作为原告起诉,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属权利关系第三人。 3、行政确权案件的权属争议人。如果一部分权属争议人不服行政确权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没有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权属争议人都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4、行政处罚案件被处罚的利益波及人,即被处罚人租赁、借用他人房屋、运输工具等实施某种行为而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的,其利益波及的人,在被处罚人不服处罚行为而向法院起诉时,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5、行政许可(一般为排他性行政许可)案件中的未起诉的许可争议人。如果一部分许可争议人不服行政许可行为而向法院起诉的,另一部分许可争议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6、行政合同被行政主体单方解除或变更的,如果相对方向法院起诉的,因行政合同解除或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利益波及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7、行政征收、征用案件中,被征收或征用的人之外对征收、征用行为主张权利的他人。如果被征收、征用的个人、组织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该他人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8、其他受到不利益处分消极影响的其他人。司法机关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可能会通知案件的第三人到庭作证等,由于第三人知道案件的相关信息,若是其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此时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审查压力,并且对于第三人而言,协助司法机关办案是职责,故此一般情形下第三人会到庭参与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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