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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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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况及变更机构名称、变更总经理或行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外资金融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变更副总经理(副行长)及其他担任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外籍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批。外资金融机构聘任中国公民担任部门经理或其他相应职务时需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关于建设银行监事会的思路和做法是监督工作跟着公司法和银行章程的定位走,跟着监管规定的要求走,跟着经营形势和业务发展的方向走,围绕大局发展,聚焦管理重点,履行法定职责。 经过多年的实践,建行监事会各项监督工作循序渐进、渐次推开,首先在法定监督事项上做到覆盖到面,其次在监督内容上逐步从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形成了以财务监督、风险内控监督、履职尽职监督为主线的工作格局。财务监督是监事会的基本职责之一,监事会重点关注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定期听取财务报告审计、经营计划制定及执行等情况的汇报,就财务管理、资本管理等开展专题调研,并对定期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有效的内部控制是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石,是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在内控监督方面,监事会重点关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行内部控制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全行内控合规、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案件防控等情况的专题汇报,就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监管规定等提出建议。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把控风险是经营管理的本质要求。在风险管理监督方面,监事会重点关注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情况,定期听取全面风险管理、信贷资产质量等情况的专题汇报,动态了解重大风险事项的影响及处置情况,对加强风险防范提出意见或建议。履职尽职监督是受托责任,是法律赋予监事会的重要职责之一,通俗地讲就是要眼睛盯着决策层和管理层,观察其成员是否认真履职,是否为公司和股东利益尽了义务。建行监事会逐渐摸索出了一套履职尽职监督的方法体系,按年对董事会、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监事会享有以下职责:(一)检查公司财务;(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五)向股东会提出建议;(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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